2023-08-04 00:33:35 来源: 中国质量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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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316号。涉及来宾市兴宾区达兴加油站、广西来宾市雄普投资有限公司石凌加油站。
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| 经营者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救济途径 |
1 | 来市监处罚〔2023〕33号 | 来宾市兴宾区达兴加油站在封闭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区域销售92号车用汽油案 | 来宾市兴宾区达兴加油站 | 韦建 | 当事人违反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》 第六条第二款:“封闭销售、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,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”的规定。 | 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四条第(二)项,责令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从轻处罚:罚款人民币壹万元(10000.00元)整。 |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。 |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|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|
2 | 来市监处罚〔2023〕34号 | 广西来宾市雄普投资有限公司石陵加油站在封闭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区域销售92号车用汽油案 | 广西来宾市雄普投资有限公司石凌加油站 | 韦建 | 当事人违反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》 第六条第二款:“封闭销售、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,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”的规定。 | 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四条第(二)项,责令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从轻处罚:罚款人民币壹万元(10000.00元)整。 |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。 |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|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|